2023-02-27 11:14:09
违法上访法不容以身试法必被惩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一切信访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
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越级上访等无视国家法律不听劝阻的上访行为,必将受到依法严惩。
闫某(女,47岁)系河套街道罗家营社区居民,2021年开始因拆迁补偿问题上访,2022年4月其反映的问题解决,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之后,其再次信访,先后多次到省进京,此外,还教唆他人与其一起到市进京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造成极坏影响。2022年10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以案为鉴牢记教训
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信访活动要通过正常合法的程序进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法上访将受到法律严惩,甚至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子女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牢记教训,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破坏信访秩序的违法上访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信访工作条例》摘要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越级访?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上访行为即为越级上访。
误区解读
部分群众将“不越过某一层级,依次到上级信访部门上访”的“三级跳”理解为逐级走访,这是非常错误的。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所以“三级跳”毫无疑问属于越级上访。